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 2017-7-12 13:38:00 浏览:42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指按各专业培养计划及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独立设课的 实验课,理论教学中按教学大纲要求安排的实验教学环节,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 成部分和主要实践教学环节之一。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 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加强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观 察能力、动手能力、分析能力和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三条 实验教学内容要充分考虑学生知识能力结构与课程的目的要求一 致,要吸收科技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优化内容和结构,减少重复、验证 性实验,增加设计性、综合性以及创新性和自主性实验内容,建立科学、先进的 实验课程教学体系。
第二章 实验培养计划与大纲
第四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由各院(系)制定, 教务处负责组织和管理。其制定(修订)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制定原则、要求和 程序同步进行。在培养计划中应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学时数的分配、教学进程等 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以便实验课程的教学组织和计划安排。
第五条 实验培养计划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的基础文件,是学校相关 实验室开展当年度实验教学活动的法定依据,应保持相对稳定。凡因教学改革需 要调整培养计划中实验课程,须由课程所属系或实验室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学院 长主持论证、审查后,应提前一学期报教务处批准实施。
第六条 实验课程按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性质可分为公共基础实验、专业基 础实验和专业实验三类。各院系和实验中心(室)应努力创造条件开设设计性和 综合性实验课,有条件的实验中心(室)可向学生开设实验选修课和研究型实验, 并为学生提供条件进行自主设计实验,逐步实现实验课的开放式教学。
第七条 凡培养计划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 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与整体优化原则。具体要求是:
1.本课程实验教学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
2.本课程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3.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
4.实验项目选定的原则和学时分配,明确各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目的和要 求;
5.采用的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6.明确实验教学质量的考核办法。
第八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由各院系组织人员拟定(修订),并 组织专家论证,经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实验教学任务与管理
第九条 实验教学任务由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实验课确定,教务处在每学期 的第十周以前下达下一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各院系和实验中心(室)应根据实 验教学任务安排任课教师和实验人员,并由教学秘书负责组织任课教师填写《中 国矿业大学(北京)**~**学年第*学期课程周学时分配表》报教务处教务科排 课。
第十条 各实验中心(室)和任课教师必须按实验培养计划确定的实验教学 任务开出实验课,并按课表行课。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补课的,必须提出申 请,经院系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实验任务的要求,实验中心(室)要提前做好实验仪器设备 和实验材料的准备工作。对拟开和新开实验应由实验指导教师预作或试作,并提 供实验教学大纲、试作实验报告、教材或指导书等教学资料,经实验中心(室) 主任审查合格后,方能对学生开出。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审查各院系实验培养计划,并与有关部门配合检查、 督导其执行和实施;负责各实验中心(室)实验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检查与督 促;对实验教学中发现的问题,将以书面形式通知院系或实验中心(室),令其 整改,对重大教学事故要进行通报批评,直至纪律、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实验课程都必须按照《本科课程大纲》中所规定的考核办法进行 考核,成绩合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应从学生平时实验操作、数 据采集和处理、实验报告撰写及实验考试、考查等方面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未完成规定实验或项目的应当补做方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无故缺课的学生必须书面检查,经实验中心(室)主任同意后才能补做实验。擅 自缺课达课程计划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考核,未参加实验课考核的学 生,不得参加相应理论课的考试;实验考核违纪、舞弊者,成绩以零分计,学校 按照学生违纪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院系、实验中心(室)的负责人要加强对实验教学工作的管理, 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好实验仪器 设备、实验材料、家具及其他物品的管理工作。对实验仪器设备要进行认真维护, 及时维修,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要严格实验经费管理、合理开支,认真进行实 验成本核算,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十六条 院系、实验中心(室)应按照教育部和学校对实验室信息收集的
要求,认真做好实验教学有关统计报表工作,上报的数据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应指派专人负责实验教学文件资料、数据信息的收集与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 管。
第四章 对实验指导教师的要求
第十七条 实验指导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贯 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求实、严谨的科学态度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室的各 项工作。要为人师表,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室技术人员)在开课前应认真做好仪器设备、 工具、材料等准备工作。要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做好预 习、实验、实验报告、讲评等环节工作,切实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实验技 能的训练,培养学生综合实践能力。
第十九条 首次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试讲、预作实验,提供讲稿、预作 实验报告等材料,经院系、实验中心(室)负责人组织审查认可后,方可独立指 导实验。
第二十条 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 章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对学生上课的考勤记录, 认真批改实验报告,严格考核、合理评定学生成绩。
第二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要努力改进教学 方法,应用现代新科技,更新陈旧落后的实验内容,加强实验学术、技术的交流, 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和实验教学质量。
第五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上实验课应提前预习,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缺课。 应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服从安排,自觉维护实验教学秩序。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实验中应独立完成规定的实验内容,认真做好实验记 录,完成实验报告,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要爱 护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公物,自觉维护实验室环境和清洁卫生。实验完毕后要按照 要求认真整理好实验场地和实验台,经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离 开实验室。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教 师指导造成对他人或自身伤害,由违规本人承担责任;造成仪器、工具、元器件 损坏甚至私拿公物者,当即予以追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