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 2017-07-12 12:01:00 浏览:

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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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实践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确保人身及设备安全,全体师生必须严格遵守如下安全规则:

第一条 做好实验室的技术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工作是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确保学校实验教学、科学实验与研究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

第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条 安全管理制度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都应装挂在明显易看的地方,严格执行。

第四条 对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及放射性物质等场所及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五条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存放,并指定专人(双人双锁)妥善保管。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剩余部分要立即退回库房,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六条 学生实验、实习,由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指导教师做好实验、实习中的安全指导,要害部位,要由指导人员当场监督。

第七条 启动或关闭电器设备时,必须将开关扣严或拉妥,防止似接非接状态。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应加接地线的设备要妥善接地,以防止触电事故。实验人员下班时,及较长时间离开房间或电源中断时,要关好电源开关,尤其要注意关好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

第八条 实验室配备的消防器材放在明显和取用方便的地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遵守国家环保规定,对废气、废物和废液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对噪声要积极防治。经常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和室内外环境清洁卫生。

第十条 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使室内温度、湿度及空气清新度满足实验要求。

第十一条 实验室范围内的沟、坑、井、洞,必须加装盖板,确保使用安全方便。

第十二条 可燃性气体钢瓶与助燃气钢瓶不得混合放置,各种钢瓶不得靠近热源、明火,要有防晒措施,禁止碰撞与敲击,保持油漆标志完好,专瓶专用。使用的可燃气瓶要与使用的火源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第十三条 实验室内不得用明火取暖,严禁吸烟。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重大损伤、精密贵重仪器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学院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发生突发事件或安全事故,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事故发生后,及时书面上报,上报时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以便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做好责任者的教育工作,进一步强化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仪器、药品及其他财产不得搬出,有特殊需要在不影响教学需要时,经实验室负责人及老师同意并登记才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

第十六条 实验完成后,药品、工具要归位。要整理好实验台保持台面整洁、干净。废弃的药品应归类贴上标签,并附上可能的处理方法。

第十七条 离开实验室前做到五关:关电,关水,关灯,关窗,关门。注意安全、防盗、防漏水、防火。发现问题及时与大楼门卫及后勤管理联系。

第十八条 明确职责,认真考评。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及考评奖罚工作。